协会章程
     第一条  为提高会员服务水平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中国种子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,正确行使权利,自觉履行义务。

第三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退会自由。

第四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五条  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发展、管理和服务工作。